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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都市更新?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條:「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因此都市更新以公共利益為前提之考量下,為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性的改善,並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防災功能,進而創造工作機會,改善都市財政,建構永續環境社會。


都市更新主要針對老舊市中心區、巷道狹窄有礙救災及居住環境品質不良等地區,以重建、維護及整建等方式汰舊換新,讓原住戶鹹魚翻身,換來美輪美奐的新宅,同時解決地方政府財政困窘,改善都市經濟,且給予之適度容積獎勵,能增加建商投資誘因,重新創造政府、原住戶與建商三贏的局面。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好處是什麼?

建築容積:視更新基地需要及貢獻度,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最高不超過該基地法定容積50%或30%法定容積加原建築容積。

賦稅減免: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40%。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融資優惠: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資金,政府訂有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提供優惠利率之融資。


誰可以辦理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之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所稱實施者係指依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所有權人協調、建照申請及建物移交等事宜,更新事業主要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為主管機關自行實施、主管機關委託實施及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民間主辦方面,可由地主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設公司)或是地主自組更新團體(更新會),其中更新團體之組成需超過七人以上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才能組成。


誰可以參與都市更新?

依法申請經政府更新主管機關核定之實施者及土地與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除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外,他項權利關係人透過權利變換方式更新後,亦可得到權利保障。